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84號
SLDV,104,司催,284,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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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 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 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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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