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17號
SLDV,104,司促,7917,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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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善閎即張善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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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