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善閎即張善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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