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麗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天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英、盧│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
│ │63350 │天賜、盧麗│1月01日起 │4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因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4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英、盧│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350 │天賜、盧麗│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麗因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盧天賜、陳玉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2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63,35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
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盧麗因自民國103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3,35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
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盧天賜、陳玉
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