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67號
SLDV,104,司促,7767,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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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台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月凡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2 編第1 章之第1 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 查,依本件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之內容,聲請人對相對人之 借款債權所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5 年4 月30日,其債權尚 未屆清償期,聲請人於期前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 上開說明,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本件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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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