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寅生即陳堃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堃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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