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霖即陳儀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宥霖即陳│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5764│儀璇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宥霖即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228715│儀璇 │4月28日起 │ │9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宥霖即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19756│儀璇 │4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宥霖即陳儀璇於91年09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94,520元整,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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