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554號
SLDV,104,司促,7554,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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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霖即陳儀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宥霖即陳│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95764│儀璇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宥霖即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228715│儀璇   │4月28日起  │      │9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宥霖即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19756│儀璇   │4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宥霖即陳儀璇於91年09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94,520元整,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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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