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宏堉即李志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李宏堉
即李志帆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14,125元整。( 二) 利息計算
:新臺幣24,421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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