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51號
SLDV,104,司促,7251,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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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于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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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