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78號
TPHM,89,附民,278,200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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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智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麗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將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內容有罪 部分以六號字體登載於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之第一版各一日,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以:被告丙○○係被告智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 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鳥世界鐘面圖」、「水果世界鐘面圖」、「蔬菜 世界鐘面圖」、「狗世界鐘面圖」、「貓世界鐘面圖」係原告公司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美術著作,竟意圖銷售,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委託大陸深圳之工廠重 製成立體時鐘在國內外販售,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路○段五號世貿 展覽館展列時為原告發現,其中「鳥世界鐘面圖」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罪現上訴 本院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民法第一百八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請,並援用刑事訴訟 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智群公司被訴違反著 作權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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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