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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