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56號
SLDV,104,司促,7156,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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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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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