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52號
SLDV,104,司促,715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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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陳辰德即陳辰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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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