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陳辰德即陳辰德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