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711號
SLDV,104,司促,6711,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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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鎂涵即黃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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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