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94號
SLDV,104,司促,6694,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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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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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