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34號
SLDV,104,司促,6634,201505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泰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