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15號
SLDV,104,司促,6615,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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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歸維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德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燕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名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白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歸維邦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德峰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燕村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名峻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白能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陸仟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
  柒拾玖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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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