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歸維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德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燕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名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白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歸維邦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德峰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燕村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名峻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白能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陸仟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
柒拾玖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