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瀚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
遲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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