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47號
SLDV,104,司促,6547,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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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挺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鵬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挺綸、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8,530│鵬勲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挺綸、黃│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530│鵬勲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挺綸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黃鵬勲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2 年02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
   103 年1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
   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
   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98,530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
   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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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