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42號
SLDV,104,司促,6542,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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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球工業總部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佑霖大眾電信
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破產,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 ,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 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 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 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 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 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 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 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 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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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