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407號
SLDV,104,司促,6407,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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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津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啓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柒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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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