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25號
原 告 莊子諄
法定代理人 莊曼曦即莊馥綺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
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被 告 林珍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7 月4 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1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369,035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47,256 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47,256 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