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麗雯
相 對 人 漢特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關於「資方(即相對人)資遣費一期匯入勞方趙麗雯(彰化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資遣費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予勞方趙麗雯。」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 政府轉介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調解成 立,調解結果為:工資部分相對人分兩期、資遣費一期匯入 聲請人彰化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 。工資於103 年10月30日給付新臺幣(下同)3 萬8,806 元 予聲請人、103 年11月30日給付3 萬8,806 元予聲請人;資 遣費於104 年4 月30日給付21萬8,413 元予聲請人。惟相對 人並未依約給付資遣費,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銀 行存摺明細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積欠工資、資遣費爭議,業經 新北市政府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 人吳乾利進行調解,雙方於103 年8 月14日就給付工資7 萬 7,612 元、資遣費21萬8,413 元予聲請人調解成立,惟相對 人屆期未履行給付資遣費之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103 年8 月21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彰化銀行存摺明細及網路銀 行明細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資遣費為由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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