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4號
SLDV,104,再易,4,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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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  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2
月4 日本院89年度簡上字第1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3 月19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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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