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陳許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萬生
林復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樵
被 告 楊月惠
李坤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