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 告 陳怡慶
陳怡佑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義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正夫
陳武雄
張清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 、3 不動產權利範圍欄「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1/5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