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天○○
卯○○
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家琦
林鳳秋
右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九四八、二三八六二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號,及移送併辦: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辛○○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減刑為有期徒刑五 月,並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卯○○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辛○○、卯○○均不知悔改,復與天○○、酉○○、吳英裕(俟到案另 結)組成竊盜機車出口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由 天○○負責接洽國外買主、辦理機車通關事宜,及向不知情之蔡添福(業經原審 判決無罪確定)調借現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作資金後,即由辛○○、 卯○○、酉○○,自八十六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止,先後於台北縣 蘆洲市、三重市及新莊市等地,竊得附表一、二所示之機車。辛○○、卯○○及 酉○○先將附表一所示之一百三十六輛贓車載運至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 二0號倉庫,再由天○○、吳英裕裝櫃(櫃號GSTU-0000000)後, 委託不知情之億興報關行人員,在出口報單上填載不實之貨物名稱「木雕門」報 關,並順利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出口至香港,出售香港人VICTOR(鄭宏泰,又名 黃宏泰),總價二百二十七萬元,該買主並已先付天○○一百八十三萬五千元。 及至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卯○○、酉○○共同駕駛CK-二 五四三號自用小貨車載運六部贓車欲前往上開倉庫,於行經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一號前為警查獲,經警前去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0號倉庫內,扣 得附表二所示之機車。迨警員得知業有贓車出口之事,即由刑事警察局於八十六 年十月十六日透過香港警方協助,在香港截獲上開裝有贓車之GSTU-000 0000號貨櫃,並起出附表一所示之機車,天○○等人始未完全取得贓款。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天○○雖經傳喚未到庭應訊,惟於偵查、原審坦承負責接洽國外買
主、辦理機車通關事宜,及借得一百二十萬元供作資金,再與吳英裕將上訴人即 被告辛○○、卯○○及酉○○載運至倉庫之附表一所示贓車裝櫃後,出口至香港 販售鄭宏泰,並已得款一百八十三萬五千元等情,被告辛○○、卯○○及酉○○ 亦坦承搬運附表一、二所示贓車,然均矢口否認有常業竊盜犯行,被告天○○辯 稱:自身僅負責穿針引線,並非主謀,亦未以竊盜為常業。被告辛○○、酉○○ 均辯稱:並未參與竊盜行為,亦非以竊盜為常業。被告卯○○則辯稱:當時僅受 邀幫忙搬車,不知係搬運贓車,亦無以竊盜為常業。二、經查:
(一)附表一、二所示之機車係被害人未○○等人(詳如附表所示)所有並遭人竊取 ,業據被害人郭高鳳、李淑鈴、潘坤成、莊聰發、黃晟國、徐月憍、陳秀絨、 薛文琪、許智淵、李宏輝、吳秀花、周淑慧、姚碧霞、陳信志、簡傳興、俞國 梁、李日進、洪松碧、何進益、徐家海、莊益勝、楊正義、廖立豐、徐志成、 王沙萍、劉金龍、張志源、清水五金有限公司、葉美月、吳嘉瑞、邱順妹、邱 文和、余祺國、陳志煌、楊政偉、張淑珍、林振銘、寅○○、癸○○、良財企 管顧問有限公司、子○○、劉財程、辰○○、周達程、顏錦秀、壬○○○、巳 ○○、莊明諺、庚○○、乙○○、許慧蘭、丁吉男、覃書強、申○○、甲○○ 、戌○○、鄭仁峰、陳進貴、戊○○、己○○等人於警訊中指訴綦詳,復有各 該失竊機車之車籍資料表、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郭高鳳等人之贓物 領據在卷可稽,及附表一、二所示贓車扣案可證,該等機車係遭人竊取之贓車 無疑。再被告等將附表一所示之贓車裝櫃後,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於出口 報單上填載不實之貨物名稱「木雕門」報關出口至香港後,為警截獲,有香港 警方截獲貨櫃及贓車照片、香港警務處傳真資料、貨櫃報關行資料、倉庫租賃 契約書在卷足稽。被告四人將竊得附表一所示之贓車裝櫃後,偽以「木雕門」 報關出口販售至香港甚明。
(二)被告天○○於偵查中供稱:「當初是由辛○○與我商談,由他出人手,我出資 金,由他將偷來之機車裝於貨櫃後,聯絡吳英裕及吳新豐出口至香港,再由我 至香港找買主。」(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號卷第三○頁)及至原審調 查時則稱:「我原先係做環保廢機車出口,因辛○○與我堂哥為舊識,在八十 六年間經由介紹認識他,他對我提起要做贓車出口,要求我協助,因此由我介 紹他與吳英裕及吳新豐認識,吳英裕表示願以一部一萬八千元買斷,一百三十 六台機車總價為二百多萬元,吳英裕先交給我一百八十三萬五千元,並已將一 百三十六台贓車出口到香港。因貨未到香港,因此才未付清全部款項。一百八 十三萬五千元當中,扣除三十二萬元報關費用外,由我將剩餘之一百五十一萬 五千元交給辛○○。」(見原審卷㈠第五三頁)被告辛○○於警訊中供稱:「 我與天○○(綽號阿城)是今年七、八月間在我朋友家中打麻將認識的,後來 他知道我欠錢用,便問我要不要幹一票(即偷機車銷售大陸),我答應他。我 們竊盜集團成員有天○○、我、酉○○及卯○○,天○○負責將贓物裝櫃出口 ,我、賴文信及卯○○則負責載運贓車至貨櫃之倉庫裝櫃。...約從九月中 旬即與酉○○、卯○○一起載運贓車至林口鄉南勢村二一之一二○號倉庫裝櫃 出貨,不下數十趟。...酉○○、卯○○都知道載運贓車,天○○告訴我們
載一台機車五百元...該批贓車是由天○○負責貨櫃出口報關,林口鄉倉庫 我則不知何人承租,是天○○把倉庫鐵門的遙控器交給我以供放機車之用,那 張寫有『吳新豐』之名片則是天○○在我家中當面交給酉○○,他說如果出事 ,不要說是他主使,全部推給吳新豐,當時大家都知道吳新豐應該是捏造出來 的名字。...查獲之六十多部機車及在香港截獲之貨櫃內一百多部贓車,就 是我、酉○○、卯○○等人租車載運去裝櫃,由天○○出口。」(見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卷第二至五頁)、「因我最近賭博輸錢,天○○邀我一 起竊盜走私機車賺錢。天○○要我幫他載運贓車到他所租好的倉庫,以載每部 贓車可得新台幣五百元代價,但我從頭到尾只拿到七萬元。酉○○、卯○○是 與我們一起犯案沒錯,他們二人從頭到尾各得到三萬元,這些錢是天○○託我 交給他們的。天○○跟我及其他共犯總共竊取一櫃的機車銷售到香港,得到一 百五十一萬五千元,另一櫃在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號於八十六年 十月十日被警方查獲。」(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卷第八頁)被告 卯○○於偵查中供稱:先前即曾與酉○○載過機車至前開倉庫,自八十六年九 月起都是與酉○○一起去搬,知道所搬運之機車是偷來的等語(見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卷第一二八、一五三背面、一八五頁背面)。被告酉○○ 於警訊中供稱:「八十六年十月十日晚間我夥同卯○○駕駛CK-二五四三貨 車載運贓車,該車是辛○○叫他姪子洪至玄去租的,辛○○叫我去林口鄉南勢 村七一之一二○號之倉庫載運,他說一輛五百元。...八十六年十月十日林 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號查獲之贓車是天○○與辛○○講說要運到大陸銷贓 ,他們只叫我載去。警方在香港查到一貨櫃裝滿台灣失竊之機車,亦是我跟卯 ○○、辛○○等載去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號倉庫,是辛○○及天○○叫 我們去的。」(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四八號卷第一三九、一四○頁)依 被告四人上開所稱,被告四人係組成竊盜機車出口集團,約定由被告天○○找 尋國外買主,並負責銷贓事宜,再由被告辛○○、卯○○及酉○○將附表一、 二所示之贓車載運至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0號倉庫後,由被告天○ ○與吳英裕將贓車裝櫃報關出口至香港,顯見被告四人均係共同正犯。被告天 ○○辯稱:僅係單純負責穿針引線,並非主謀;被告卯○○辯稱:當時僅受邀 幫忙搬車,不知係搬運贓車,均屬卸責之詞,要無可採。(三)被告卯○○於警訊中自承:「我與酉○○認識有一年了,偷機車是酉○○邀我 的沒錯,竊機車代價為每部新台幣五百元。」(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 八號卷第九頁背面)被告酉○○於警訊中坦承:「係吳新豐提議,由吳新豐與 卯○○至路邊牽車,而我負責操作貨車車尾之升降梯,加快搬運贓車之速度。 」(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偵查卷宗第七背面、八頁)被告辛○○ 於原審審理時亦稱:「對起訴事實沒有意見,我有偷車。」(見原審卷㈡第六 一頁)查被告卯○○、酉○○及辛○○於警訊及原審分別坦承共同竊取機車, 並有附表一、二所示贓車扣案為證,顯見被告辛○○、酉○○、卯○○等確有 共同竊取本件機車至灼。雖被告辛○○、卯○○及酉○○於本院調查、審理時 均否認有竊盜犯行,被告辛○○於警訊中供稱:「是天○○叫綽號阿南的男子 打電話至我家,告訴我車子已經偷來放在什麼地方,我則聯絡酉○○及卯○○
一起前往載運,阿南在暗處監視,並以無線電和我們聯絡。」(見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卷第三頁)及至原審調查時供稱:「搬運機車時,係由我 負責把風,酉○○負責開車,卯○○搬機車,我有時也會幫忙搬機車。」(見 原審卷㈠第一七六頁)被告卯○○於原審調查時供稱:「我們是到三重市路邊 搬機車,辛○○他們先將在機車移動原先停放的地點,再由路邊一部一部搬上 我們開去的車子。」(見原審卷㈠第五五頁)被告酉○○於原審調查時亦稱: 「通常是由我與辛○○、卯○○去搬機車,我負責開車、另外二人搬機車。」 (見原審卷㈠第一七七頁)惟被告天○○於偵查中明確指稱:「當初是由辛○ ○與我商談,由他出人手,我出資金,由他將偷來之機車裝於貨櫃後,聯絡吳 英裕及吳新豐出口至香港,再由我至香港找買主。」而被告辛○○於原審調查 時供稱:「天○○交付之一百五十一萬五千元,其中七十萬係拜託我發給阿南 買機車的錢,惟我並未找到阿南,因此該七十萬元即由天○○取回。」(見原 審卷㈠第一○四頁)然被告天○○於原審調查時卻稱:「該一百五十一萬五千 元辛○○如何發放,我並不清楚,他沒有交七十萬元給我。」(見原審卷㈠第 一一六頁)已見被告辛○○指稱「天○○交付七十萬元拜託我發給阿南買機車 的錢」,要非屬實。況被告辛○○始終未能指出阿南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 所,顯見該阿南男子應係被告辛○○所杜撰。又依被告辛○○、卯○○及酉○ ○所稱搬運機車方式,係被告天○○指示「阿南」以電話告知被告辛○○竊得 機車停放地點,再由被告辛○○帶同被告卯○○、酉○○前去該處,將機車一 一搬上貨車。惟「阿南」並無其人,已如前述。況一般人於竊得機車後,理當 迅速將機車牽移他處,以減少遭警查獲之風險。然「阿南」之人竟將竊得之多 部機車集體停放一處,再由被告辛○○、卯○○及酉○○前去載運,顯與常情 有違。被告辛○○、卯○○及酉○○所稱之搬運贓車過程,殊難採信。足見附 表一、二所示之機車,應係被告辛○○、酉○○、卯○○共同竊取至灼。被告 辛○○、卯○○及酉○○否認有竊取機車,要屬卸責之詞。至被告酉○○於警 訊中供稱:「係吳新豐提議至路邊牽車。」然被告辛○○於警訊中已稱:「寫 有『吳新豐』之名片則是天○○在我家中當面交給酉○○,他說如果出事,不 要說是他主使,全部推給吳新豐,當時大家都知道吳新豐應該是捏造出來的名 字。」則被告酉○○指稱係吳新豐提議竊車,要非屬實。(四)被告四人於八十六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止,總計竊得機車多達一 百九十六輛,其中附表一所示機車業經裝櫃出口,並以二百二十七萬元出賣香 港買主。而被告天○○坦承已收受銷售贓車之部分款項一百八十三萬五千元, 其中一百五十一萬五千元業已交付被告辛○○;被告辛○○亦坦承收受該筆款 項。另被告卯○○供稱:偷得一部贓車五百元;被告酉○○亦稱:搬運一部贓 車得款五百元。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以竊盜為常業之罪,僅須有賴竊盜 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生計者為必要,縱令 被告等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其以竊盜為常業罪之成立。被告辛○○、天○○ 、卯○○、酉○○及吳英裕共組竊盜集團,並以分工之方式進行跨國犯罪,竊 得數量龐大之機車後,出口銷贓總額達二百二十七萬元,並已獲得一百八十三 萬五千元款項,再由四人依約定朋分,被告四人顯有以竊盜為業維生至灼。被
告四人辯稱:未以竊盜為常業,均非可採。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均堪以認 定。
三、雖被告天○○等人將贓車裝櫃後,委由不知情之億興報關行人員於出口報單上填 載不實之貨物名稱「木雕門」報關。然證人即海關人員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 :「本件在出口報單上看不出真正出貨人,出口報單是報關行填的,我們審核時 不須在有關文書為任何記載,只要純粹蓋章就可以出口。海關的電腦資料是由報 關行於出口時將資料輸到關貿網路公司,並自行列印報關資料出來,報關行是不 檢視內容與報單所載是否相符。我們是審核報關行自行列印的報單資料與電腦作 比對,報關資料不是關貿網路公司審核的,我們仍需審核事實上的書面內容,至 於出口貨物是否真的如報單上所載的木門,應由驗貨單位視其是否免驗而決定應 否檢驗其內容是否與報單上所載的一致。本件是免驗的。」(見本院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億興報關行報關人員丁○○於本院調查時證稱:「 我們出口報單上所載貨物名稱,是由公司小姐根據貨主提供的資料填寫的,我們 只負責核對出口報單上所載與貨主提供的資料是否相符而已,至於實際出口貨物 是否與出口報單上所載貨物名稱相符,依法應由海關人員負責檢查及核對。貨主 應該是新豐企業,至於誰委託新豐,我不知道。」(見本院九十年一月九日訊問 筆錄)依證人丙○○、丁○○所證,億興報關行係依被告等提供資料於出口報單 填載「木雕門」報關出口,而海關人員亦僅核對億興報關行填載之出口報單與貨 主提供之資料是否相符,並未於出口報單等文書上記載任何事項。按刑法第二百 十五條規定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係以具有從事業務身分之人為構成要件,本件被 告等並非從事報關業務之人,自不構成該罪。再億興報關行人員單純依被告等提 供「木雕門」之資料填載於出口報單,不知被告等實際係出口贓車,該報關人員 亦不成立犯罪,被告等自無從與報關人員成立共同正犯。又海關人員既未於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填載任何不實事項,被告等亦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併此敘明。
四、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四人與吳英裕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查被告辛○○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 日執行完畢;被告卯○○曾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被告等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二人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就被告等竊取附表二編號第五三所示覃書強所有 之GBU-五三六號重機車犯行,雖未起訴,然與起訴部分有常業犯實質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起訴有罪部份,係屬同一案件,附此敘明。五、原審調查結果,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同時分別 審酌被告等平日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辛○○、天○○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量處 被告卯○○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量處被告酉○○有期徒刑三年。並就公訴意旨另 以:被告等尚涉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五三所示竊取吳添福所有GPU-五六三號
(原判決誤載為GBU-五三六號)重機車犯行,惟該機車未具報案失竊,亦未 扣得贓證物等證據足證被告等有此部分竊盜罪行,被告等該次犯行自屬無法證明 。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諭知。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有常業竊盜 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辛○○、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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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天○○機車竊盜集團被害人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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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 名│性│職│出 生│出│起獲財物 │失竊│失 竊│備│
│ │ │ │ │ │生│ │ │ │ │
│號│ │別│業│年月日│地│(機車種類)│時間│地 點│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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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男│工│⒏⒛│雲│牌照:GDU-│年│臺北縣│ │
│0│P12200│ │ │ │林│946 │月│三重市│ │
│ │3188 │ │ │ │縣│引擎:GY6D│4日│碧華街│ │
│ │ │ │ │ │ │0-000000 │7時│四一0│ │
│ │ │ │ │ │ │光陽牌124C│分│號前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195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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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蕭麗粧│女│無│⒏⒖│雲│牌照:HCJ-│年│臺北縣│ │
│0│P22158│ │ │ │林│912 │9月│新莊市│ │
│ │2708 │ │ │ │縣│引擎:GY6D│日│中港路│ │
│ │ │ │ │ │ │-767267 │時│五九一│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C、紅色 │ │三號前│ │
│ │ │ │ │ │ │1993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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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男│工│⒒⒔│屏│牌照:FCI-│年│臺北縣│※│
│0│領回】│ │ │ │東│498 │月│新莊市│待│
│ │陳志佳│ │ │ │縣│引擎:GY6B│5日│福壽街│領│
│ │T12239│ │ │ │ │0-000000 │8時│一三二│ │
│ │8873 │ │ │ │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C、黑色 │ │二號前│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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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策群│男│學│⒏│臺│牌照:FQW-│年│臺北縣│ │
│0│F12449│ │生│ │北│081 │月│三重市│ │
│ │1545 │ │ │ │縣│引擎:GY6D│5日│忠孝路│ │
│ │ │ │ │ │ │-204879 │8時│三段七│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十一│ │
│ │ │ │ │ │ │C、黑色 │ │號前 │ │
│ │ │ │ │ │ │1991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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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仙根│男│工│⒎⒈│臺│牌照:GLY-│年│臺北縣│ │
│0│L10022│ │ │ │中│401 │月│蘆洲市│ │
│ │2159 │ │ │ │縣│引擎:GY6D│7日│中正路│ │
│ │ │ │ │ │ │-235943 │時│一0八│ │
│ │ │ │ │ │ │光陽牌124C│ │號前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1991年份【│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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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黃連暉│男│工│⒊⒍│屏│牌照:CEZ-│年│臺北縣│ │
│0│T12204│ │ │ │東│590 │月│五股鄉│ │
│ │5019 │ │ │ │縣│引擎:GY6D│6日│成泰路│ │
│ │ │ │ │ │ │0-000000 │時│三段四│ │
│ │ │ │ │ │ │光陽牌124C│ │六0號│ │
│ │ │ │ │ │ │C、黑色 │ │旁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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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玉郎│男│工│⒒⒈│臺│牌照:GAU-│年│臺北縣│ │
│0│A12235│ │ │ │北│143 │月│三重市│ │
│ │3476 │ │ │ │市│引擎:GY6D│5日│光復路││
│ │ │ │ │ │ │0-000000 │時│二段一│ │
│ │ │ │ │ │ │光陽牌124C│ │二三號│ │
│ │ │ │ │ │ │C、黑色 │ │前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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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午○○│男│工│⒏⒛│嘉│牌照:GGA-│年│臺北縣│ │
│0│ 12124│ │ │ │義│237 │月│蘆洲市│ │
│ │9538 │ │ │ │縣│引擎:SA25│7日│長安街│ │
│ │ │ │ │ │ │AX-153379 │7時│三七五│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C、黑色 │ │三號前│ │
│ │ │ │ │ │ │1996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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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曾秀玲│女│商│⒏⒖│臺│牌照:CGN-│年│臺北縣│ │
│0│A22459│ │ │ │北│902 │月│蘆洲市│ │
│ │2919 │ │ │ │市│引擎:SA25│6日│長安街│ │
│ │ │ │ │ │ │AX-152138 │時│三六一│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十一│ │
│ │ │ │ │ │ │C、紅色 │ │號前 │ │
│ │ │ │ │ │ │1996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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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林有眼│男│工│⒏⒛│雲│牌照:GAE-│年│臺北縣│ │
│1│ 12136│ │ │ │林│383 │月│新莊市│ │
│ │0040 │ │ │ │縣│引擎:GY6D│6日│福壽街│ │
│ │ │ │ │ │ │0-000000 │6時│二0二│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二十│ │
│ │ │ │ │ │ │C、紅色 │ │三之一│ │
│ │ │ │ │ │ │1994年份【│ │前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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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友三│男│工│⒏│臺│牌照:GCE-│年│臺北縣│ │
│1│ 12027│ │ │ │北│020 │月│蘆洲市│ │
│ │2044 │ │ │ │縣│引擎:GY6D│6日│永平路│ │
│ │ │ │ │ │ │0-000000 │時│八號前│ │
│ │ │ │ │ │ │光陽牌124C│ │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2│曾龍海│男│商│⒓│彰│牌照:FDO-│年│臺北縣│ │
│1│N10311│ │ │ │化│395 │月│新莊市│ │
│ │6721 │ │ │ │縣│引擎:GR6D│3日│中港路│ │
│ │ │ │ │ │ │601138 │時│附近 │ │
│ │ │ │ │ │ │光陽牌124C│ │ │ │
│ │ │ │ │ │ │C、藍色 │ │ │ │
│ │ │ │ │ │ │1992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3│蘇文德│男│工│⒊⒋│臺│牌照:GDW-│年│臺北縣│ │
│1│F12087│ │ │ │北│653 │月│泰山鄉│ │
│ │1798 │ │ │ │縣│引擎:SA25│6日│明志路│ │
│ │ │ │ │ │ │AX-102983 │9時│一段十│ │
│ │ │ │ │ │ │光陽牌124C│ │九巷五│ │
│ │ │ │ │ │ │C、綠色 │ │弄五號│ │
│ │ │ │ │ │ │1995年份 │ │前 │ │
├─┼───┼─┼─┼───┼─┼─────┼──┼───┼─┤
│4│侯英男│男│醫│⒎⒑│彰│牌照:CFZ-│年│臺北縣│ │
│1│N12240│ │ │ │化│923 │月│新莊市│ │
│ │3141 │ │ │ │縣│引擎:GY6D│5日│昌平街│ │
│ │ │ │ │ │ │0-000000 │8時│七十一│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二號│ │
│ │ │ │ │ │ │C、綠色 │ │前 │ │
│ │ │ │ │ │ │1994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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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逸菁│女│無│⒒│臺│牌照:GEX-│年│臺北縣│ │
│1│ 22400│ │ │ │北│612 │月│新莊市│ │
│ │9987 │ │ │ │縣│引擎:SA25│4日│昌明街│ │
│ │ │ │ │ │ │AX-110419 │時│十四巷│ │
│ │ │ │ │ │ │光陽牌124C│ │五弄一│ │
│ │ │ │ │ │ │C、紅色 │ │號前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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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車主│ │ │ │ │牌照: │年│不詳地│ │
│1│不詳 │ │ │ │ │ │9月│點 │ │
│ │ │ │ │ │ │引擎:GY6D│或│ │ │
│ │ │ │ │ │ │-187285 │月間│ │ │
│ │ │ │ │ │ │光陽牌124C│某日│ │ │
│ │ │ │ │ │ │C、 色 │ │ │ │
│ │ │ │ │ │ │ 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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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謝進雄│男│工│⒊│臺│牌照:GIW-│年│臺北縣│ │
│1│F10440│ │ │ │北│441 │9月│新莊市│ │
│ │7663 │ │ │ │縣│引擎:SA25│日│中和街│ │
│ │ │ │ │ │ │AX-140897 │時│一八六│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十二│ │
│ │ │ │ │ │ │C、紅色 │ │號前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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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黃輝宏│男│商│⒏⒕│嘉│牌照:GDJ-│年│臺北縣│ │
│1│Q12083│ │ │ │義│936 │月│蘆洲市│ │
│ │1443 │ │ │ │縣│引擎:GY6B│7日│西雲路│ │
│ │ │ │ │ │ │0-000000 │1時│二0一│ │
│ │ │ │ │ │ │光陽牌124C│ │號前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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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鍾銘進│男│農│⒓│嘉│牌照:LEA-│年│臺北縣│ │
│1│Q12129│ │ │ │義│943 │月│蘆洲市│ │
│ │3983 │ │ │ │縣│引擎:GR6D│7日│光華路│ │
│ │ │ │ │ │ │0-000000 │時│四十一│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五號│ │
│ │ │ │ │ │ │C、黑色 │ │前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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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未│男│工│⒈│臺│牌照:CAH-│年│臺北縣│※│
│2│領回】│ │ │ │北│292 │9月│新莊市│待│
│ │陳武松│ │ │ │縣│引擎:GY6D│月│中義街│領│
│ │N12249│ │ │ │ │-135682 │間某│十三號│ │
│ │7509 │ │ │ │ │光陽牌124C│日 │前 │ │
│ │ │ │ │ │ │C、白色 │ │ │ │
│ │ │ │ │ │ │1990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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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俵瑩│男│公│⒑⒚│花│牌照:AQX-│年│臺北市│ │
│2│U10136│ │ │ │蓮│677 │月│內江街│ │
│ │1368 │ │ │ │縣│引擎:SA25│5日│五十五│ │
│ │ │ │ │ │ │AX-126513 │4時│巷二十│ │
│ │ │ │ │ │ │光陽牌124C│ │二號前│ │
│ │ │ │ │ │ │C、綠色 │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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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耀立│男│工│⒏⒛│高│牌照:CFK-│年│臺北縣│ │
│2│S12243│ │ │ │雄│502 │9月│新莊市│ │
│ │4444 │ │ │ │縣│引擎:FG53│日│中和街│ │
│ │ │ │ │ │ │1409 │時│一八六│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六弄│ │
│ │ │ │ │ │ │C、黑色 │ │八號前│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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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明輝│男│公│⒈⒖│臺│牌照:GED-│年│臺北縣│ │
│2│C12084│ │ │ │北│492 │9月│新莊市│ │
│ │2516 │ │ │ │市│引擎:SA25│日│中港路│ │
│ │ │ │ │ │ │AX-104936 │時│六四八│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C、藍色 │ │號前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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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詹春發│男│工│⒐│基│牌照:ALA-│年│臺北縣│ │
│2│F10109│ │ │ │隆│355 │月│蘆洲市│ │
│ │9632 │ │ │ │市│引擎:GR6D│4日│永樂街│ │
│ │ │ │ │ │ │0-000000 │時│三十八│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C、紫色 │ │三弄十│ │
│ │ │ │ │ │ │1994年份【│ │二號前│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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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男│工│⒏⒍│雲│牌照:GFB-│年│臺北縣│※│
│2│領回】│ │ │ │林│717 │月│五股鄉│待│
│ │廖秋雄│ │ │ │縣│引擎:FG53│7日│成泰路│領│
│ │P12009│ │ │ │ │1130 │時│三段二│ │
│ │3273 │ │ │ │ │光陽牌124C│ │八三之│ │
│ │ │ │ │ │ │C、黑色 │ │二號前│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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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謝至成│男│醫│⒎⒚│苗│牌照:GFL-│年│臺北縣│ │
│2│K12006│ │ │ │栗│567 │月│新莊市│ │
│ │4751 │ │ │ │縣│引擎:SA25│某日│昌明街│ │
│ │ │ │ │ │ │AX-131372 │7時│十四巷│ │
│ │ │ │ │ │ │光陽牌124C│ │三弄一│ │
│ │ │ │ │ │ │C、綠色 │ │號前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7│※【未│ │ │ │ │牌照:GCW-│年│臺北縣│※│
│2│領回】│ │ │ │ │829 │月│新莊市│待│
│ │丁士淵│ │ │ │ │引擎:GY6D│5日│昌盛街│領│
│ │A12402│ │ │ │ │0-000000 │時│三十五│ │
│ │4067 │ │ │ │ │光陽牌124C│ │巷三弄│ │
│ │ │ │ │ │ │C、黑色 │ │十四號│ │
│ │ │ │ │ │ │1995年份【│ │前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8│何木發│男│工│⒊⒏│臺│牌照:GDW-│年│臺北縣│ │
│2│A10206│ │ │ │北│430 │月│新莊市│ │
│ │7237 │ │ │ │縣│引擎:SA25│4日│中港路│ │
│ │ │ │ │ │ │AX-101989 │時│六四八│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口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9│吳慶章│男│工│⒋│臺│牌照:GCQ-│年│臺北縣│ │
│2│G12026│ │ │ │北│059 │月│三重市│ │
│ │7400 │ │ │ │縣│引擎:GY6D│6日│頂崁街│ │
│ │ │ │ │ │ │0-000000 │7時│二一0│ │
│ │ │ │ │ │ │光陽牌124C│ │巷六十│ │
│ │ │ │ │ │ │C、紅色 │ │五號前│ │
│ │ │ │ │ │ │1995年份 │ │ │ │
├─┼───┼─┼─┼───┼─┼─────┼──┼───┼─┤
│0│黃聰興│男│無│⒉⒒│臺│牌照:FNX-│年│臺北縣│ │
│3│E12110│ │ │ │東│597 │月│新莊市│ │
│ │8426 │ │ │ │縣│引擎:GY6D│6日│中港路│ │
│ │ │ │ │ │ │0-000000 │時│六九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