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另果傳媒有限公司(即另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高茶企業有限公司(原名:高掱儒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振益
訴訟代理人 施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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