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
債 務 人 許忠興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向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向 馳公司),每月確有固定收入乙情,亦有向馳公司出具之在 職證明及員工出勤月報表(見本院卷第126 至127 頁、第14 4 頁、第150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 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5,08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 總清償金額為365,76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 比例13.99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無其 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卷第16頁)。又債務 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39,6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513,600 元後,餘額為26,00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365,76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向馳公司擔任貨車司機一職,每月平均薪資約 15,5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向馳公司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 2 月員工出勤月報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7頁、第144頁 、第150 頁)。又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三芝區,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每月個人必要支出9,420 元,已低於內政部公布 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是債務 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另債
務人之母許翁里子(21年7 月間生),育有二子,除每月領 取老人津貼7,200元 外,別無其他財產所得(見本院卷第72 頁、第77至79頁),且其身體欠佳,有定期就診需求,業據 債務人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及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醫療費 用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95至97頁),是其所領取老人津貼 不足以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1,000 元,尚低於前述 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領 取老人津貼後之半數,應認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 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 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查 債務人願將每月平均薪資所得15,500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 養人必要支出10,420元後之餘額5,080 元,全數用以清償債 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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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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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8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613,282 元 │
│4.清償總金額:365,760 元 │
│5.總清償比例:1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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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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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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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29,797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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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352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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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8,548 │ 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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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11,534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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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30,503 │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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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21,548 │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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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2,613,282 │ 5,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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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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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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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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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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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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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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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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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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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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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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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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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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