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14號
SLDV,103,司執消債更,114,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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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
債 務 人 江岳庭即江美玲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9 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 公司(下稱興又旺公司),每月固定收入20,000元,無獎金 及職務津貼等情,亦有興又旺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見本 院卷第141 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31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總 清償金額為16萬6,32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 比例2.247%。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及低收補 助2,600 元外,尚有百事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可 供清償債務,有楷模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鑑價報告書及債務人 財產歸屬清單【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93 號卷( 下稱 消債更卷) 第118 至134 頁、第156 頁】存卷可考。另債務 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15,8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544,752 元後,為71,048元,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受償總額166,320 元,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金額不致過低。
㈡復查,債務人現任職興又旺公司,每月薪資20,000元,且無 獎金及職務津貼、尚有低收補助2,600 元,每月收入合計22 ,600元等節,有上開興又旺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41 頁),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目前居住於臺中市( 見本院卷第224 至228 頁房屋租



賃契約書影本) ,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0,3 81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081 及未成年子女洪 ○○(00年生)扶養費8,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1 ,300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臺中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11,86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 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 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 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又債務 人與前配偶張學良育有乙名未成年子女張○○( 00年生) 、 與前配偶洪正達育有乙名未成年子女洪○○(00年生) 。其 中張○○除領有兒少扶助外,其餘開支由前配偶負擔。而洪 ○○部分,因前配偶洪正達前往中國即無音訊,未成年子女 洪○○由債務人獨力扶養,每月領有補助2,600 元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前配偶洪正達入出境資訊,其自96 年出境即未入境,且無所得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 卷第163 至165 頁) ,債務人陳稱其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洪 ○○,堪認屬實。且其所陳報扶養費支出金額,亦低於臺中 市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60元,應認未逾一 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㈣是以,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 餘之2,219 元均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另債務人亦願將其 名下百事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價值約6,500 元( 見消債更卷楷模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鑑價報告書第118 至134 頁) 分72期清償,每月增加清償91元,依其所提之更生方案 觀之,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 債務人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再者,更生方 案之條件是否公允,應考量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收入 狀況、其更生方案有無浪費情事,及債務人實際生活上有無 特殊困難等情狀,判斷其是否已盡最大清償能力,使各債權 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並應斟酌各債權人間之公平 受償,及特定債權人依更生方案行使權利時,是否較他債權 人受有不公平之限制。是債務人依其工作能力、收入及財務 狀況判斷,可認已於更生方案履行可能前提下盡力為清償, 異議人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云云,即難憑採。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 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4條 第1 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 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31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399,585 元 │
│4.清償總金額:166,320元 │
│5.總清償比例:2.2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69,181 │178 │
├──┼──────────────┼─────┼────────┤
│ 2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0,781 │7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79,006 │118 │
│ │公司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4,818 │273 │
├──┼──────────────┼─────┼────────┤
│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334,482 │104 │
├──┼──────────────┼─────┼────────┤
│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9,225 │115 │
├──┼──────────────┼─────┼────────┤
│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9,596 │12 │
├──┼──────────────┼─────┼────────┤
│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3,544 │39 │
├──┼──────────────┼─────┼────────┤
│ 9 │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04,544 │95 │
│ │公司 │ │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45,222 │201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2,792 │70 │
├──┼──────────────┼─────┼────────┤
│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5,582 │61 │
├──┼──────────────┼─────┼────────┤
│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359 │15 │
├──┼──────────────┼─────┼────────┤
│ 1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274,453 │1,022 │
├──┼──────────────┼─────┼────────┤
│ │合 計 │7,399,585 │2,31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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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事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模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