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12號
SLDV,102,醫,12,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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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趙潔慧 
訴訟代理人 林福源 
      施嘉鎮律師
上複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   告 張明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複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82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事實,業經原告對被告張明超向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告訴,而現以10 3 年度偵續字一第82號偵辦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 ,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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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