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72號
SLDV,102,訴,1472,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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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
原   告 陳得相 
      陳得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薛煒育律師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陳進興 
      顧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技師再為補充鑑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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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