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 告 陳得相 陳得君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薛煒育律師 許家偉律師被 告 陳進興 顧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二、請技師再為補充鑑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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