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80號
SLDV,102,家訴,80,201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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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王國鈐 
被上 訴 人 曾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438」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114,657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算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至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76,438元,應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8,219元。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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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