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15號
SLDM,104,易,315,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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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靜如
      郭陳秀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853、3776、4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靜如郭陳秀卿二人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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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