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8號
ILDV,106,司促,3068,201708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林龍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玖佰參
  拾柒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計算之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