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13號
SLDM,103,附民,213,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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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林和勝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複 代理人 白慈甄律師
被   告 陳進財
上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07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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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