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林和勝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複 代理人 白慈甄律師
被 告 陳進財
上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07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