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高新豐
高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王淑惠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1 年度金重易字第3 號),經上列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