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6號
KLDV,104,補,226,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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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向多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隆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萬6,000元(遷讓房
屋部分286萬2,000元+8個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4,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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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