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向多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隆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萬6,000元(遷讓房
屋部分286萬2,000元+8個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4,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