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葉南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
徵處間因 104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4年3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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