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4年度,4號
KLDV,104,家聲抗,4,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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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王詩蓉
相 對 人 王紹銘
代 理 人 王韋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3
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抗告人給付逾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本息,及第五項假執行之宣告之判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抗告人給付逾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本息,及第五項假執行宣告之判決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原本與正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可參。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應予更 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何怡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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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