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56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阮冠蓉
被 告 李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並以新臺幣叁仟壹佰叁拾玖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