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文成、何孟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文成尚欠聲請人新台幣13萬餘元, 詎其前意圖脫產,將名下門牌基隆市○○區○○路000巷0○ 00號建物暨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何 孟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何文成 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相對人間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 轉行為後塗銷移轉登記回復原狀,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 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 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 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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