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游家源
游振富
施伊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家源於民國(下同)97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
同債務人游振富、施伊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78,6
74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游家源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266,76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游振富、
施伊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伊珊、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66767│家源、游振│1月20日起 │ │八三 │
│ │元 │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伊珊、游│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767│家源、游振│2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