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李雪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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