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73號
KLDV,104,司促,4373,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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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宛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3年10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52,185元,暨自93
  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亦未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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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