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號
ULDV,90,重訴,31,200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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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湯添發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
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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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