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湯添發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
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佩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俊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