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03號
KLDV,104,司促,3903,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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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4,17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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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