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76號
KLDV,104,司促,3576,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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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李鳳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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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