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甲○○ 籍設台
五
現居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叁仟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蘇錦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