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8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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