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毅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英瑋
指定辯護人 鐘烱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
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三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王瑋毅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壹支、如附表編號三之愷他命陸 包(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陸個),均沒收,未扣案販賣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王瑋毅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壹支、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行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陳英瑋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與陳英瑋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上開第一、二項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從刑應併執行之。
四、陳英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壹支、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行 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王瑋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與王瑋毅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前案紀錄
王瑋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二 年度易字第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英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基簡字第五四七號判處有 期徒刑二月,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本案犯罪事實
王瑋毅、陳英瑋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王瑋毅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營 利之犯意,持用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聯 繫毒品交易之工具,單獨為下列㈠所示犯行,另與陳英瑋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營利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㈡販 賣毒品行為:
㈠王瑋毅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 日三時二十一分,沈哲緯(使用門號○○○○○○○○○○ 行動電話)與王瑋毅(使用門號○○○○○○○○○○行動 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於同日稍後(起訴書誤載為同 日晚間某時),在基隆市達一保齡球館外,由王瑋毅以新臺 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出售三公克之愷他命予沈哲 緯。
㈡王瑋毅與陳英瑋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一 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零時十八分前不久(起訴書誤載為同日 十三時許),王瑋毅與王鈞平談妥毒品交易事宜(王鈞平以 一千五百元購買重量約三公克之愷他命一包),王瑋毅即於 同日零時十八分、零時四十五分,使用門號0九八0八四四 五三三行動電話與陳英瑋(持用門號○○○○○○○○○○ 行動電話)聯繫,推由陳英瑋攜帶愷他命一包前往基隆市仁 愛區吉祥大樓外交付毒品予王鈞平以完成交易,陳英瑋即於 同日稍後,至基隆市仁愛區吉祥大樓樓下,交付重量約三公 克之愷他命一包予王鈞平完成交易。王鈞平則於事後將購買 毒品價金一千五百元交付王瑋毅。
嗣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 之搜索票,於王瑋毅基隆市○○區○○街○○○號四樓之住 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編號一所示行動電話,及搭配該行動 電話使用之門號○○○○○○○○○○號SIM卡一張、愷 他命六包;並經警持拘票拘提陳英瑋到案,扣得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SIM卡 一張)。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陳英瑋之辯護人,對於被告王瑋毅警詢、偵查中自白(起訴 書證據清單編號⒈)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經查:本判決並 未引用王瑋毅警詢中之自白作為證據;至於本判決下列所引 用以認定被告陳英瑋犯罪事實之王瑋毅於偵查中之證言(起 訴書證據清單編號⒊②),係王瑋毅於檢察官訊問時,將王 瑋毅轉換為證人身分具結後之證言,亦無不可信之情況,王 瑋毅復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已予被告陳英瑋辯護 人詰問之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王瑋毅下列偵查中之證言得作為證據。
㈡陳英瑋之辯護人,對於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⒋之通訊監察譯 文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查本案關於被告王瑋毅所使用上揭
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係經本院核准在案,有通訊監察書附 於本院卷可憑,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為之監聽,其實施 通訊監察所得內容有證據能力。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關於事 實欄二㈡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本院審判期日勘驗相關通 訊監察所得錄音而得,自有證據能力,附此指明。 ㈢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並 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八條之四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意旨, 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被告王瑋毅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瑋毅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偵卷第一一四至一一六、一三三至一三六頁、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第四八頁),且經證人沈哲緯於警 詢陳述、偵查中證述在卷(偵卷第三二至三六、九五至九六 ),及證人王鈞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偵卷第 一0九至一一0頁、本院審判筆錄)。且有一百零三年六月 二十日三時二十一分沈哲緯與王瑋毅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 第十二頁);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零時十八分、同日零時 四十五分王瑋毅與陳英瑋通訊監察譯文、同日一時四分王瑋 毅與王鈞平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 在卷可憑,及附表所示行動電話二支,及搭配附表編號一行 動電話使用之門號○○○○○○○○○○號SIM卡一張( 偵卷第四三、五一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愷他命六包扣案可 證(偵卷第四三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愷他命六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 果:
⒈白色粉末一袋,實稱毛重一‧二二00公克,淨重0 ‧0五九0公克,取樣0‧000八公克,餘重0‧0五八 二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⒉白色結晶粒五袋。實稱毛重一 一‧三七八0公克,淨重十‧一八七0公克,取樣0‧00 一一公克,餘重十‧一八五九公克(六包之總驗餘淨重十 ‧二四四一公克)等情,有該中心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航藥鑑字第一0三七三六0號毒品鑑定書附於本院卷可憑, 被告王瑋毅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而王瑋毅購入愷 他命價錢為一包一千二百元,賣出價格為一包一千五百元, 業據王瑋毅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卷第一一五頁反面),足
見被告王瑋毅確有販賣愷他命以營利之意圖,亦確實獲有利 益。綜上,被告王瑋毅犯行可以認定。
㈡被告陳英瑋部分
訊據被告陳英瑋否認犯行,辯稱:雖有為王瑋毅送東西去給 王鈞平,但不知道王瑋毅是販賣愷他命,也不知道送交王鈞 平的東西是愷他命等語。經查:
⒈經警依法對於被告王瑋毅所使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結果,王瑋毅與陳英瑋(持用0九 三0七一九一二九行動電話門號)、王鈞平分別有如下之通 訊內容,此經本院勘驗監聽錄音光碟屬實(勘驗結果記載於 審判筆錄第三至五頁):
①第一通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零時十八分四十六秒起,王瑋毅與陳 英瑋:
(背景有撞球聲音)
王瑋毅:喂
陳英瑋:嘿
王瑋毅:啊你有沒有回去一下啊?
陳英瑋:蛤?
王瑋毅:蛤?
陳英瑋:你說什麼?
王瑋毅:我說你有沒有要,你有沒有要回去一下啊? 陳英瑋:你…你要幹嘛?要幹嘛?我先…可是我要先回去大 武崙一下,我要先去載小江ㄟ。
王瑋毅:是喔,載完小江去…
陳英瑋:我待會會去阿
王瑋毅:對阿對阿,阿回去以後看你什麼時候出來,對阿 陳英瑋:啊我回去要,要拿多少錢出來?
王瑋毅:不知道耶,先拿…先拿…
陳英瑋:你不是…
王瑋毅:要不然我先打球…那個…三千好了啦
陳英瑋:喂
王瑋毅:三百
陳英瑋:三百,好
王瑋毅:對阿…掰
②第二通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零時四十五分四十秒(約第三十秒開 始),王瑋毅與陳英瑋:
王瑋毅:喂
陳英瑋:嘿
王瑋毅:啊你還在國城喔?
陳英瑋:沒有阿,我現在,我現在在吉祥的家,我要回去啦 王瑋毅:是喔,好…掰掰
陳英瑋:蛤?
王瑋毅:沒有阿,雞皮找你打球
陳英瑋:你說什麼?
王瑋毅:雞皮找你打球
陳英瑋:喔,好阿,五樓喔?
王瑋毅:對阿
陳英瑋:五樓喔?
王瑋毅:對阿
陳英瑋:好好好,我等下就過去,等下就過去了,掰…蛤? 王瑋毅:好,掰掰
③第三通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一時四分十五秒(約第十三秒開始) ,王鈞平與王瑋毅:
王瑋毅:喂
王鈞平:多久澳?
王瑋毅:我問他啦,等一下啦
王鈞平:蛤?
王瑋毅:他要出來了阿,他已經在路上了
王鈞平:是嗎?催他啦
王瑋毅:好啦好啦,你不要急著跟他打球嘛,等他一下 王鈞平:催他啦,掰掰
⒉王瑋毅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 證稱:「(是否在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吉祥大樓賣K 他命給王鈞平?)是」、「(當天是何人將K他命交給王鈞 平?)陳英瑋,因為當時我在睡覺,我請陳英瑋幫忙」、「 (陳英瑋到場後,如何與王鈞平聯絡?)這個我不了解,他 們之前有在凱悅喝酒,或者在吉祥一起打球」、「(陳英瑋 有無王鈞平的電話?)有」、「(你當天要陳英瑋送K他命 給王鈞平時,陳英瑋人在那?)應該在國家新城〈國城〉, 陳英瑋不在我家」、「(是否陳英瑋要去吉祥大樓交K他命 時,先去你家向你拿K他命?)對。我交一包K他命給陳英 瑋,我沒有交待陳英瑋要向王鈞平收錢」、那包K他命先用 夾鏈袋包,再放在一個藥盒內。陳英瑋回來後沒有交錢給我 ,他說王鈞平沒有給他錢等語(偵卷第一一五頁反面至一一 六頁)。王瑋毅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 身分具結證稱: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有賣毒品給王鈞平, 當天王鈞平先打電話和我聯絡,說要去吉祥打球,就叫我過
去找他,後來陳英瑋來找我,我當時在睡覺,我就叫陳英瑋 拿一個藥盒過去給王鈞平。「(王鈞平叫你過去吉祥打球是 何意?)要我拿K他命給他。拿三克,一千五百元。K他命 是用夾鏈袋再用藥盒裝」。(陳英瑋幫你送貨給王鈞平有何 好處?)沒有,就是可能有時候K盤放在桌上,陳英瑋自己 拿去抽等語(偵卷第一三四、一三五頁)。王瑋毅於本院證 稱:陳英瑋是讀夜校認識的同校同學,常一起去吉祥大樓那 邊打撞球。有賣王鈞平愷他命一次,就是剛播放監聽譯文的 時間,當天王鈞平打電話給我,問我什麼時候要去找他打球 ,打球就是拿東西去給他,找他打球是代號,就是拿愷他命 去給他的意思。因為那時候我在家裡睡覺,那時候我打電話 給陳英瑋叫他來我家找我,然後我就拿一個張國周強胃散的 盒子給他,裡面裝愷他命,叫陳英瑋拿去給王鈞平。當庭播 放的通訊監察譯文(第一通電話講到三千元、三百元)我知 道我講話是要叫他拿K他命。第二通電話「雞皮要找你打球 」是跟他說就是雞皮叫我拿K他命給他的意思,我叫他回來 拿。交給陳英瑋的毒品,是用張國周強胃散的鐵盒,裡面是 夾鏈包的一包,就是塑膠夾鏈袋裝K他命,價格是三公克一 千五百元。交給陳英瑋叫他帶到吉祥大樓五樓拿邊交給雞皮 。「(〈提示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三六0二號卷第一三五頁 令證人王瑋毅閱覽〉你於偵訊中,檢察官問『你有跟王鈞平 收錢嗎?為什麼沒有交代陳英瑋要收錢?』,你答『我跟陳 英瑋說看他過去時王鈞平怎麼講,陳英瑋當天後來送完貨到 我家附近的中正公園找我,跟我說王鈞平說先欠著,下次給 錢。』,是不是陳英瑋回來的時候,你在出去之前有交代他 看王鈞平怎麼講,然後他回來以後在那邊跟你說王鈞平講了 這些話,沒有錯吧?)對」、「(你的意思是剛才兩通跟陳 英瑋的通話之後你有回家去,是否如此?)對」、「(第一 通電話是零時十八分的事情,在零時十八分之前,王鈞平就 已經跟你聯絡要向你買毒品,是否如此?)對」、「(所以 你才會打這一通電話問陳英瑋有沒有要回去一下,意思是說 要請陳英瑋回去幫你拿毒品交給王鈞平,你的目的是這樣, 是不是?)對」、「(所以你在第一通電話裡面講到三千、 三百,那個應該是毒品重量的代號,是不是?)應該是」、 「(為什麼要講到三千、三百?三千、三百應該不是指錢的 事情,是否如此?)是指毒品的重量吧」、「(三百的意思 是不是就是三公克的意思?)對」、「(所以第二通電話裡 面你的用意是請陳英瑋趕快到你家,你有提到說『雞皮找你 打球』,意思是說叫陳英瑋趕快到你家,因為雞皮要買毒品 ,要陳英瑋去幫忙送毒品,是這樣的意思嗎?)對」、「(
然後在第二通電話結束之後,你就有回到你的住處,是嗎? )對」、「(你回到住處以後陳英瑋也有到你的住處,是不 是?)對」、「(你就把裝有K他命強胃散的盒子交給陳英 瑋?)沒錯」、「(…陳英瑋後來交完東西以後,你們在中 正公園有見面,是不是?)對」、「(陳英瑋有跟你講說王 鈞平沒有給他錢,暫時先欠著,是這樣的意思嗎?)他是這 樣跟他講,我就說『喔』」等語(本院審判筆錄七至十一、 十五、十九、二十、二一、二三至二七頁)。
⒊王鈞平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認識王瑋 毅,我們是在撞球間認識的。之前有施用K他命,有一次是 向王瑋毅買的。時間在今年,約二、三個月前下午我用我的 手機打王瑋毅手機,我問他在那,他就知道意思,會來找我 ,這一次他派一個人到吉祥樓下找我拿一包K他命給我,重 量我不知道,那包K他命是一千五百元,我當場沒有給他錢 ,我之前有欠王瑋毅撞球的錢,我是含在撞球的錢慢慢還他 。我回去施用確實是K他命。這筆錢還清了。…那一次他們 來的人不一樣。(〈提示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通訊監察譯 文二通〉通話內容在講什麼?)我打電話問王瑋毅人在那, 我跟他說我在吉祥大樓,我跟他說來找我,我當時在吉祥大 樓五樓打球,他們很久之後才來,來之後打我手機,我下樓 後,來送K他命的不是王瑋毅本人,這就是我剛才說的那一 次交易的通訊監察譯文」等語(偵卷第一0九、一一0頁) 。王鈞平於本院證稱:(當天你是如何聯絡王瑋毅交易毒品 的,可不可以大概描述一下?)我是直接打電話給他,問他 人在哪裡,叫他來找我。然後他就不知道怎麼聯絡,然後後 面是另外一個人來找我。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凌晨沒有跟 王瑋毅在吉祥大樓見面。那時候我是打電話給王瑋毅,可是 來的人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那時候都是戴著安全帽。「(你 打給王瑋毅的時候,有跟他談妥毒品的數量跟價錢嗎?)當 天就只有叫他來找我」、「(所以你們有默契就是了?)對 」、「(大部分是多少?)就只有一個,一包而已」、「( 一包東西多少錢?)一包一千五百元」、「(所以你每次交 易都是一包一千五百元,你只要跟他說『來找我』,他就知 道是要一包一千五百元的意思嗎?)差不多」、「(當天交 易的時候,你之前在警詢及偵訊都有說過不是王瑋毅本人親 自來交付的?)是」、當天來交易的人我不認識,因為當天 就是戴著安全帽,然後就直接來找我。在庭的陳英瑋我有看 過,沒有交談過。這個案子被查獲之前,不知道陳英瑋這個 人的名字。當天毒品是用好像是罐子還是盒子,就是有東西 裝起來,然後拿給我。好像是圓形的,然後他是用罐子。盒
子裡裝什麼東西,從盒子外觀是看不到。拿到東西之後我就 走了。沒有交錢,因為用欠的。通常大部分我都是用欠的, 之後我領錢的時候再拿給他(王瑋毅)。「(你有沒有跟陳 英瑋講說錢先欠著,之後再給,你有沒有跟送給你的人這樣 講?)沒有,不用這樣講,我就跟他說王瑋毅拿給你的東西 拿給我就好」。這筆錢之後王瑋毅沒有催過,我是定時給他 ,就是我領薪水的時候給他。當天有當場應該是有打開檢查 是不是K他命。不然我通常會怕多拿不然就是有少,因為他 有可能會多放,有可能會少放,因為數量是不一定的等語( 本院審判筆錄第二八至三五頁)、跟王瑋毅是透過電話約定 毒品交易。(當天約定毒品交易的代號)因為我都直接會跟 他說「你來找我」。電話中我會跟他講說我人在哪裡。「( 所以你當天在跟王瑋毅聯絡購買毒品事情的那一通電話就已 經告訴他你人在哪邊是嗎?)對」、那時候王瑋毅就知道人 會在吉祥大樓的撞球間。「(當天這次的毒品交易,後來有 跟其他的人講電話嗎?講電話的目的比如是約定地點還是有 另外一個人打電話給你說他已經到了?就是約定好以後有沒 有另外一個人比如陳英瑋要打電話給你說他已經到了,是不 是有這樣的事情?)是有響,可是我沒接,然後我就下去」 、「(所以打電話給你,你沒有接到的那一通電話,你就直 接下樓,然後在樓下完成毒品交易,是嗎?)是。「(你跟 王瑋毅約定好毒品交易以後,後來你有再打一通電話給王瑋 毅,催促他怎麼還沒有來的意思,是這樣嗎?)對」、「( 接下來有一通電話打給你,你沒有接,然後你就下樓去完成 毒品交易嗎?)嗯」、「(所以當天的電話就是兩通你跟王 瑋毅的電話,然後一通就直接下樓,就這樣而已?)對」。 「(你見到他以後按照你的講法,你就問他說『王瑋毅要給 我的東西給我』這樣?)對」、「(然後他就把東西交給你 ?)對」、「(你跟交毒品給你的那個人後來都沒有講到錢 的事情?)沒有」、「(有交談什麼事情?)都沒有」、「 (你把盒子打開的時候有講什麼話嗎?)沒有」、「(然他 就走了?)對」、打開盒子的時候那個人還在現場,打開後 他才走。「(你拿到毒品之後,打開盒子看了之後,發現確 實是你要的毒品之後,你就往吉祥大樓撞球場裡面去?)對 」,繼續打撞球。「(對方那個人沒有上去跟你一起打撞球 ?)沒有」、「(所以你當天沒有約他去跟你打球?)當天 沒有」、「(所以你自己有球伴在樓上就是了?)對」等語 (本院審判筆錄第三五至四一頁)。
⒋陳英瑋於偵查中亦供稱:「(為何監聽譯文你從國城跑去找 王瑋毅,後來又去吉祥大樓?)幫王瑋毅送K他命給王鈞平
等語(偵卷第一一九頁反面),可知陳英瑋並不否認於一百 零三年六月十四日,確有依王瑋毅之指示,前往吉祥大樓交 付裝有愷他命的罐子予王鈞平。
⒌綜上事證可知,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上開第一通電話之前 不久某時,王鈞平以電話聯絡王瑋毅,王鈞平告訴王瑋毅其 在吉祥大樓五樓撞球間,要王瑋毅「來找我」,雙方依既有 默契已達成由王瑋毅出售一包價格一千五百元之愷他命予王 鈞平,並約定於吉祥大樓交付之合意。隨後,王瑋毅即於一 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零時十八分四十六秒撥打上開第一通電 話予陳英瑋,要陳英瑋至王瑋毅住處。並於電話中以暗語「 三百元」要陳英瑋拿取「三公克愷他命」。嗣於約二十七分 鐘後之同日零時四十五分四十秒,王瑋毅又撥打上開第二通 電話予陳英瑋,電話中問陳英瑋所在地點,並告訴陳英瑋「 雞皮找你打球」即要陳英瑋回去拿愷他命毒品去交給王鈞平 ,並告知陳英瑋是在「五樓」(即吉祥大樓五樓撞球間)交 付。於上開第一通、第二通電話之後,王鈞平於同日一時四 分十五秒再次撥打電話予王瑋毅,問王瑋毅為何還沒前來交 付毒品,並催促王瑋毅;而王瑋毅於上開第一通、第二通電 話之後,亦返回住處,將裝有三公克愷他命之張國周強胃散 罐子(其內愷他命另以塑膠夾鏈袋盛裝)交付陳英瑋,由陳 英瑋前往吉祥大樓交付毒品。陳英瑋到達吉祥大樓時,撥打 王鈞平電話,王鈞平並未接聽,而直接至吉祥大樓樓下,陳 英瑋將愷他命毒品交付王鈞平,王鈞平當場打開檢查無誤後 即返回該大樓五樓撞球間繼續打撞球,陳英瑋亦離開現場。 而陳英瑋同日嗣後與王瑋毅在基隆市中正公園見面,陳英瑋 向王瑋毅表示王鈞平並未交付毒品價金。另依王鈞平之證言 ,王鈞平事後已經向王瑋毅清償該次毒品交易價金。 ⒍陳英瑋雖辯稱:不知道交付給王鈞平的是毒品,也不知道王 瑋毅與王鈞平間係毒品交易云云,而王瑋毅於本院審理時, 亦曾證稱:是王鈞平有東西放在我家,我叫陳英瑋拿去給王 鈞平、第一通電話講到「三千」、「三百」是要拿錢給王鈞 平、「打球」的暗語陳英瑋不知道,陳英瑋也不知道賣毒品 給王鈞平的事、「雞皮找你打球」是王鈞平找陳英瑋打球的 意思(本院審判筆錄第十一、十三、十四、二四、十八、二 六頁)。惟查:陳英瑋於檢察官訊問時,業已供稱:「(王 瑋毅交給你的時候,你就知道是K他命了嗎?)王瑋毅拿給 我後,我看了才知道,我還是去吉祥大樓五樓送給王鈞平」 等語(偵卷第一一九頁反面),是陳英瑋辯稱:不知所交付 的是毒品云云,已非實在。而王瑋毅於本院作證時,業已證 稱:第一通電話講到「三千」、「三百」是毒品重量的代號
、「雞皮找你打球」即為要陳英瑋幫忙送毒品去給王鈞平的 意思等情如前,王瑋毅前開有利於被告陳英瑋之證言,核屬 迴護之詞,難以相信。況王鈞平於本院亦明確證稱:當天係 與王瑋毅約定交易毒品,且當日並未約陳英瑋打球,當天完 成毒品交易取得毒品後,王鈞平與陳英瑋即各自離去等情如 前,益證上開第二通電話中提及「雞皮找你打球」一語,確 係王瑋毅要陳英瑋送愷他命毒品給王鈞平之意,與打撞球一 事無關。而觀之上開第一通、第二通電話中,王瑋毅以暗語 「三百元」要陳英瑋拿取三公克毒品,陳英瑋回答「三百, 好」等語;王瑋毅以暗語「雞皮找你打球」要陳英瑋前往交 付愷他命毒品予王鈞平,陳英瑋於電話中回答以「喔,好阿 ,五樓喔?」、「好好好,我等下就過去…」等語,陳英瑋 於電話中,對於上開毒品交易之暗語,未曾表達疑惑不解, 亦未多加詢問,均直接應允,嗣並確實前往交付毒品完成交 易,並向王瑋毅回報「沒有收錢,暫時先欠著」之情形。可 見陳英瑋早已清楚知悉上開暗語之真實內涵,堪認陳英瑋、 王瑋毅間,對於販賣毒品之事,彼此間早已達成分工默契。 另參以王瑋毅於偵查中證稱:(陳英瑋幫你送貨給王鈞平有 何好處?)沒有,就是可能有時候K盤放在桌上,陳英瑋自 己拿去抽等語如前,且陳英瑋於交付毒品予王鈞平後,有向 王瑋毅回報「沒收到錢,暫時先欠著」之情形如前述,足見 陳英瑋確有參與王瑋毅販賣毒品行為之動機,且陳英瑋確知 王瑋毅係販賣毒品營利。綜上,王瑋毅與陳英瑋之間,應有 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並早已約定彼此間之行為分擔甚明。 ⒎綜上,被告陳英瑋辯稱:不知王瑋毅與王鈞平是毒品愷他命 交易,也不知道送交王鈞平的東西是毒品云云,均無可採。 此外,並有附表所示行動電話二支,及搭配附表編號一行動 電話使用之門號○○○○○○○○○○號SIM卡一張扣案 可證(偵卷第四三、五一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事證明 確。陳英瑋明知王瑋毅係販賣毒品營利,而與王瑋毅基於犯 意聯絡參與其事,被告陳英瑋犯行亦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業於一百零四 年二月四日修正,於同年二月六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 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修正前、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王瑋毅、陳英瑋,就事實欄二㈡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王瑋毅先 後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二人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王瑋毅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二人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販賣毒品數量非鉅,獲 利不多,所為係小額交易,而屬毒品交易之下游,其惡性顯 然低於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 毒販,對於他人及國家社會侵害之程度相對而言較之毒品上 游之「大盤」、「中盤」為輕,堪認依被告販賣之犯罪情節 ,縱使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仍屬 情輕法重,而有堪可憫恕之情狀,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減輕其刑。
⒋被告兼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被告 王瑋毅有二種刑之減輕事由,應遞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王瑋毅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陳英瑋則否認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而販賣毒品對於他人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非 輕,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品行、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王瑋毅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沒收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 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 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 ,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 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 字第四00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行動電話一支,係供事實欄二㈠、㈡犯行聯絡使用之物,且 屬被告王瑋毅所有,業據被告王瑋毅供承在卷(本院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附表編號二所示 行動電話一支及SIM卡一張,係供事實欄二㈡犯行聯絡使 用之物,且屬被告陳英瑋所有,亦據被告陳英瑋供述在卷( 本院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於扣案 之搭配附表編號一行動電話使用之門號0九八0八四四五三 三號SIM卡一張,據被告王瑋毅供稱係其母所有(本院同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既非被告王瑋毅或共犯所有,爰 不諭知沒收,附此指明。
⒉被告王瑋毅事實欄二㈠犯行之販賣毒品所得一千五百元並未 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該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被告二人共犯事實欄二㈡犯行之販賣毒品所得 一千五百元,亦未扣案,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於該主文項下宣告連帶沒收,併諭知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⒊扣案愷他命六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 果檢出愷他命成分如前述,屬違禁物,用以盛裝該等毒品之 包裝袋六個其內殘留愷他命毒品應無法完全析離而亦具有違 禁物之性質。被告王瑋毅於本院準備程序雖稱:扣案愷他命 六包都是自己準備要施用的等情,惟其已於本院同日準備程 序已先供稱:扣案愷他命六包,一部分自己施用,一部分要 販賣,大部分自己施用,那時候吃蠻大的等語(本院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五頁),並參以被告王瑋 毅於警詢供稱:扣案毒品係一百零三年四、五月間購得等情 在卷(偵卷第七頁反面),堪認扣案愷他命六包係於被告王 瑋毅於本案販賣行為前購入,除供自己施用外,亦備供販賣 之用,自與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有關,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主文項下 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⒋至於扣案之「伯朗奶茶包」三十九包(偵卷第四五、四六至 第四八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未檢出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局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刑鑑字第 ○○○○○○○○○○號鑑定書附於本院卷可稽,既未檢出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復無卷存證據證明與本案販賣毒品 犯行有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