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5號
CYDV,104,除,6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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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羅文豐即世豐印刷文具社
代 理 人 吳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 告,並於103年10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4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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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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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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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世豐印│花旗(台灣│103年10月5日│8,014元 │3315592 │受款人:│
│ │刷文具│)銀行嘉義│ │ │ │振峰企業│
│ │社 │分行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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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